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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2020年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0-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肖  琨

(2020年4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近年来,在县委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人民立场,突出责任担当,持续补短板、强弱项,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民事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以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主线,转变监督理念,规范监督程序,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效果。2017年—2020年4月,共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56件,其中,办理民事审判结果监督案件17件、审判程序监督案件4件、执行监督案件30件,提请抗诉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9件。

一是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民事检察监督“一手托两家”,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更加明确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此外,面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由原来的民事行政检察科改革调整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即第二检察部,以及“四大检察”协调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我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更新监督理念,有效整合资源,配齐配强队伍,以“强化法律监督、严格规范司法、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把事后监督和事中介入相结合、非诉方式和诉讼方式相结合,利用检察建议等法定手段,积极采取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联合督办和跟进监督等方式,全面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民事检察工作稳步推进。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规定,坚守办案期限3个月规定,确保案件快速办理,对于确因调查核实、调卷、调解等原因不能在3个月时间内办结的,严格执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落实检务公开要求,办案过程中努力做到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对每一起申请监督案件及时告知权利义务和申诉风险。严格落实过问、插手、干预办案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三个规定”,做实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制度,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确保办案公开公正,提升监督权威性。

三是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对于一般申诉案件,首先考虑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纠正,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或者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案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裁判不公,社会影响恶劣或侵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案件,且法院又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及时提请上级院抗诉。在办理詹某某等人与凤台县峡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我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遂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没有被采纳的情况下,我院跟进监督,提请市院抗诉,并获得支持。

四是强化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应立案而不立案、怠于执行、超标的查封、冻结、划转当事人款物等情形,加大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配合,依法监督法院集中清理执行案款工作,促进有效执行,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监督走向良性循环。我院发现法院在办理纪某某申请执行一案时,从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上超标的划拨执行款,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核算执行款,而是用5个月时间分4次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剩余未执行的款项,也未能及时退还给被执行人公司。我院依职权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规范对执行款的管理。

五是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通过以案释法,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充分运用释法说理答疑解难,使申诉人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有正确认识,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完善报备工作机制。检察法律文书每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跟进个案监督,争取工作支持,增强监督刚性。

二、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地位、作用以及民事检察工作认知度较低,体现在当事人到民事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相对较少。民事检察社会认知度不高,监督职能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二是监督机制缺乏刚性。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由过去单一的抗诉发展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多元化监督方式,由于缺乏刚性的制度规定,除抗诉之外,其他监督方式刚性不强,在跟进监督上没有具体可操作性法律条文。现有的监督方式对执行现状改变有限,民事监督案件经常难以取得显著成效,造成当事人对检察监督的期望值不高,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难以提升,制约民事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三是息诉罢访工作难度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把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放在诉讼的最后一环,此类案件经过法院层层处理到我院受理后,申请人往往情绪激烈,且检察机关办案期限缩短至3个月,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审查案件和息诉化解矛盾的时间比较紧张。

五是与法院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仍需健全。建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既“文来文往”又“人来人往”的沟通联络机制,可采取文件会签、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大与法院的协调联动,确保检察文书送达顺畅、回复及时,形成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合力。

六是民事检察队伍素质能力仍需加强。鉴于民事检察工作专业性较强,人员岗位流动性大,没有形成“人才阶梯”模式。

三、改进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是提高民事检察社会影响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七五”普法,利用检察新媒体,精选典型案例,制作宣传展板、宣传册、微视频、专题片等,深入乡镇、企业、社区等开展释法说理,向社会广泛宣传民事检察社会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二是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善于借助外援,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支持,定期听取被监督部门落实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保障检察建议规范、高效运用。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应明确各类检察建议适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效力,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尤其要加强对监督效果的保障措施,对应采纳而不采纳、应回复而不回复的行为启动问责机制,使法律“长出牙齿”,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权威。

三是积极优化执法环境。健全检务公开机制,紧紧依靠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认真研究落实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检察“朋友圈”。定期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让公平正义真正可触可感可信。

四是加强内外沟通协调。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在调卷、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上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创新民事检察工作良性互动机制,为民事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信访等部门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职能;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联络制度,及时互通信息,把涉诉信访矛盾纳入法律监督的途径依法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把能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优先选配到民事监督岗位上来,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

 

 

 

 

附

 

名词解释

 

“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和改进的检察建议。对并无不当的裁判,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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