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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实质化审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时间:2026-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身患残疾但社会危险性高,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庐江:开展实质化审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罪犯身患残疾,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但其人身危险性高、再犯风险大,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安徽省庐江县检察院坚持实质化审查,综合全案事实与社会危险性评估,依法对李某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近日,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李某已在监狱内正常服刑,截至目前尚剩余刑期三年七个月。

今年2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以肢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医学鉴定,李某系肢体二级残疾,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随后,案件进入意见征求环节。

“拿到案卷和诊断意见时,我们认为绝不能简单‘唯病定论’。”庐江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直言,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若只盯着诊断意见草草答复,很可能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为此,该院开展实质化审查工作——依法审查了李某的病历和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调阅了原案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听取了原案公诉人意见,并前往李某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经审查,李某人身危险性高、再犯风险大,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翻阅历年办案记录发现,李某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恶性上。”办案检察官介绍,李某自2007年以来多次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以反映其法律观念淡薄、长期漠视法律法规与社会秩序。

“其次,李某完全具备实际服刑能力。”办案检察官介绍,2021年,李某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2022年刑满释放,“这表明李某在此前刑罚执行期间具备完整的服刑能力,并未因肢体残疾影响其接受改造。此次犯罪又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李某的盗窃目标是自己的亲属,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财产,同时突破了基本的社会伦理底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据办案检察官核实,案发至今,李某始终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结合查清的全部事实、走访评估结果以及公开听证意见,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征求意见函作出了回复:建议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5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罪犯李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此后,庐江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李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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