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董某某等人以组织客户免费旅游、聚餐、发放东北农产品为噱头,通过发放传单、集中讲课、老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公开宣传其虚构的畜牧养殖基地投资项目,承诺按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然而,公司根本没有将投资款用于农牧产品养殖。2023年6月,眼看兑付压力越来越大,董某某又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并变更POS机收款商户名称,在明知没有投资农牧业的情况下,以新公司名义继续采用同样手段骗取投资,直至同年9月资金链断裂。
2023年11月24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12月19日立案侦查。2024年6月20日,董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8月29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人民币370.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72.3万元,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伙同他人以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人民币19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